依環保署規定,自114年1月1日起, 旅宿業不得提供小於180m 的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 (包括洗髮乳、潤髮乳、沐浴乳及乳液) 也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 (梳子、牙刷、牙膏、刮鬍刀、刮鬍泡及浴帽) 供消費者自由取用。